【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林长+法官”共护野生动植物

发布时间:2024-03-04 12:17:37    浏览:

[返回]

  今年的3月3日是第十一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签署51周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由2013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决定设立,旨在提高人们对世界野生动植物的认识。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强公众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日前,通州法院联合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 科教普法伴你行”主题宣传活动,这也是通州区“林长+法官”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以来首次联合普法活动。

  活动现场热闹非凡,展出的动植物标本引来围观,大家纷纷称赞标本制作精美、栩栩如生。区园林绿化局的同志对标本进行了详尽介绍,并拿出印有国家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的画册进行展示,一位市民指着其中一张开心地说道:“朱鹮!这个我知道。我老家就是汉中的,有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接着,法院干警向市民发放宣传折页,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联系实际案例,就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涉野生动植物刑事犯罪的严重后果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讲解,对禁渔期、禁渔区、禁猎期、禁猎区和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宣讲和解答。当天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余次,活动现场气氛热烈,普法氛围浓厚。

  “这次普法精心选取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鲜活案例,结合标本直观生动地教育提醒大家,那些看似寻常的捕杀、交易动植物等行为,可能已经触碰法律红线,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是一场精彩纷呈的普法盛宴!”参加活动的群众说道。

  小编今天也为大家带来了一份“科教普法大礼包”!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副教授王玉玉、华北科技学院高级工程师李秀忠和北京市审判业务标兵、通州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于素娟法官为我们作解读,大家一起来看看!

  下面,小编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讲述盲目围猎、非法采挖等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一起来看一看吧。

  王某、李某以贩卖为目的,在北运河某桥段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鳑鲏、泥鳅、鲫鱼、麦穗鱼等水产品,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将涉案水产品、捕鱼工具、车辆等物品扣押,二人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被告人在北运河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会导致北运河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损害北运河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再次提醒大家,捕捞水产品,切勿入“禁区”,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绿色安澜运河。

  张某伙同赵某未经许可在京郊树林里,使用粘网捕鸟10余只。经鉴定,其中包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蓝喉歌鸲和红喉歌鸲,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煤山雀和黄雀。此前,张某还未经许可在树林里使用强光灯夜间照明、用细狗围猎的方法捕获野兔。经鉴定,被查获的野兔核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诱捕、挖洞、设陷阱等猎捕方法,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每个人都有职责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周某为修建房屋,携带油锯、斧子进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自然保护区内的云杉(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6棵,并制成原木26根运至他处存放。

  法院认为,周某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云杉,涉案林木达到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

  自然保护区生态区位特殊,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区内的森林资源对于涵养水源、汇聚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某盗伐自然保护区内云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每个人要守住自然保护区界限,勿触保护森林资源红线,坚决护住生态保护底线。

  保护野生动植物不仅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对于自然、对于生命,我们应当常怀敬畏之心,让我们一起加入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行动中来,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享美丽地球家园。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