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发布通知!调整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26 11:39: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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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障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封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开封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开封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其补偿标准有行业规定的以行业标准为准。

  二、对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田包干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大田包干包含除构筑物、坟墓、机井、桥涵、水渠、线杆外的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能源工程等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农村村民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后,辖区政府应当按标准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八、此标准适用于杞县、通许县、尉氏县、祥符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5]8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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